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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实施障碍及其解决措施
来源:中国节能产业网 时间:2012-2-7 23:14:35 用手机浏览

  2.2 客户方面的问题

  2.2.1观念问题

  当前,节能虽己上升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但企业对节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认识明显不足,缺乏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内在需求动力。

  另外,现在国内企业偏重于硬件设备投资,忽视项目前期诊断和后期管理的机制,供需双方都有急功近利的心态,导致项目合同执行时间短,项目的管理价值难以体现。

  其中就有业内人士坦言,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依然存在认识偏差。合同能源管理并非像媒体宣传的那样“零投入”、“零风险”。很多接受节能服务的企业虽然可以拿到免费的设备,但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人员配置也需要企业投入资金。设备改造的风险只是由企业转移到节能服务公司,如果改造效果不佳,也会对企业造成一些损害。如果企业对这些问题认识不足,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也是不利的。

  2.2.2信息获取问题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家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权威、实用的综合节能信息。企业决策者缺乏对节能知识和信息的了解,看不到权威的、实用的综合节能信息,特别缺乏节能项目成本、效益的经济分析和财务分析方面的信息。

  3 解决措施建议

  3.1政府应给予财政、税收、金融扶持

  节能服务公司虽然以盈利为目的,但却有很大的公益性质,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政府应对节能公司予以多方支持,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完善和健全法律法规,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风险。

  3.2规范、多主体

  应尽快建立起针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评价体系。对于申请加入节能服务行业的企业要从技术水平、融资能力、规模大小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提高节能服务产业的进入壁垒;对于运作中的节能服务企业要建立起信用档案,对这些企业已承担节能项目的实施水平与效果、盈利能力和还贷能力等要进行实时的跟踪调查,对于节能项目实施效果不佳、技术水平落后、盈利能力差、按期还款水平低的企业要通报整改,多次整改仍没有改善的,应吊销其营运资格。

  此外,要努力实现节能服务主体的多元化,除政府成立非赢利的事业推展型的节能服务公司外,还需要多种类型并存,越繁荣越好。世界上节能服务公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独立经营的ESCO;附属于设备制造商的ESCO;附属于公用事业单位的ESCO。第三种模式对中国尤其具有借鉴意义,有助于克服能源经营企业对节能的本能抵触。

  3.3尽快建立符合国内情况和详尽的验证测试标准

  在美国,通用的验证和测试(M&V)标准和协议为节能效果的衡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IPMVP-2002已经成为美国EPC项目中通用的行业标准。在此基础上,ASHRAE编制了更为详尽的《节能效果测试方法指导》(ASHRAE Guideline 14-2002),美国能源部则编制了《联邦政府节能项目验证和测试指南》[6]。这些详细的技术指导手册为ESCO及相关客户提供了标准的技术平台,有效的减少了在基准和节能效果上的技术问题及扯皮现象。应尽快建立符合国内情况和详尽的验证和测试标准。

  3.4 建立分享节能效益的会计科目

  节能服务公司在对一些政府部门进行节能改造投资时,会由于该单位不存在与其分享节能效益的会计科目而使其投资成本无法回收,影响其资金运作,使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巨大的损失。因此,建议政府尽快修改关于节能效益分享的会计科目,完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节能项目的顺利实施。

  3.5 对节能服务公司战略重点的建议

  通过为用户提供各种形式的能源服务,包括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筹集节能投资、进行节能设计、安装节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