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现全省节能目标,促进经济既快又好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充分认识能源问题的重要性。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战略资源。能源问题是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能源消耗总量急剧增加,环境污染日益突出,能源利用效率亟待提高,特别是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缓慢,加剧了能源供求矛盾和环境污染状况,能源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认识做好能源工作的重要性。
(二)必须把节能工作放在优先地位抓紧抓好。加强我省节能降耗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必须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的方针,大力推进节能降耗,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能源供应紧张压力。必须把节能降耗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去抓。
(三)加强节能工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目前由于我省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滞后,高耗能产业比重偏大,致使能源消耗增长过快,能源自给率不断降低,对外依存度加大,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综合能耗、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建筑业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等指标高位运行。2005年全省能耗总量比2000年增加76.4%,高于GDP增幅6个百分点,单位GDP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96和4.41吨标准煤,分别高于全国0.74和1.82吨标准煤,全省一次能源自给率不足50%。经过努力,今年上半年工业增加值能耗有所下降,但基础尚不稳固,完成节能目标面临任务艰巨,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把节能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下大力气,采取强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目标
(四)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为根本,强化节能意识,健全管理制度,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和公众主动参与节能降耗的新格局,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科学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遵循原则。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节约优先;坚持节能与发展协调促进,以发展促节能,以节能保发展;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相结合,从根本上改变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的体制、政策、市场和社会环境;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在全面推进节能工作的同时,争取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取得突破。
(六)主要目标。“十一五”期末万元GDP能耗下降到1.56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年均节能率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新增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政府引导下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新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节能组织保障体系
(七)落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节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省政府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强化责任,落实奖惩措施。明确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商务、教育、卫生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系统和领域的节能工作;国资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企业的节能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关节能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财政、科技、统计、环保、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八)分解目标和考核。对全省GDP能耗降低指标分解到各设区市、省政府有关部门,并逐级分解,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对GDP电耗、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指标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等指标也要进行逐级分解,重点督导,确保总目标的完成。加强节能目标的日常跟踪和年终考核,兑现考核奖惩。
(九)发挥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在节能工作中的作用。各设区市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推进节能工作中,要注意发挥各社会团体和协会在节能管理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各社会团体和协会要立足服从于节能工作的全局,服务于企业节能需求,为企业推进节能工作,积极提供优质的服务。
四、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十)促进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集约化农业、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形成以高附加值、低能耗、低污染为主的产业结构,提高低能耗产业在全省经济中的比重,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靠工业带动和数量扩张带动,向三次产业协调发展和优化升级带动转变。大中城市要优先发展服务业,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十一)推动重点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突出抓好钢铁、化工、建材、煤炭、电力等高耗能产业。钢铁工业按照高端、精品、专业化、深加工方向,抓品种、抓质量、抓整合,增高减低,上大压小,扶优汰劣,严格控制附加值低、消耗指标高、产出能耗比小的炼钢、炼铁能力的盲目扩张,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技术水平,构建现代化钢铁生产体系。按照“存量调强、增量调优”的方针,改造提升化工、建材、煤炭等高耗能产业。调整电力产业结构。大力推进大型风电基地和核电建设,积极发展小水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和海洋潮汐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抓紧谋划实施曹妃甸精品钢基地、山海关百万吨造船工程等50项投资10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对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起支撑作用的大基地、大园区、大项目,构建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战略支撑。
(十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淘汰钢铁、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钢铁行业淘汰300立方米以下高炉和20吨以下转炉、电炉;焦化行业淘汰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和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造纸行业淘汰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和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建材行业淘汰水泥土窑、普通立窑和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淘汰18门以下粘土实心砖窑、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设备和非机械化墙板生产线;电力行业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和机组等。到2010年,钢铁行业要淘汰改造现有炼铁能力的45%、炼钢能力的25%,水泥行业等量淘汰落后生产能力3500万吨,电力行业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小火电机组。严禁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向村镇转移。
五、大力推进节能技术创新
(十三)加大节能技术创新力度。各级发展改革、科技部门要把节能新技术自主研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可再生和新能源开发利用,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加快解决节能核心技术、关键设备、最优流程等重大问题。加快企业以节能降耗为主攻方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训。积极引进国际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研究机构在节能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高耗能传统产业。重点在冶金、建材、化工、电力等高耗能行业,积极推广余热余压回收、能量梯级利用、蓄热式加热等30项重大节能先进适用技术。加强重大节能新技术的科研攻关,大力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组织实施100项重大节能专项。
(十五)组织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贯彻落实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十大工程,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设区市、省政府有关部门抓好实施,确保重点工程、重大项目政策措施到位,取得实质性成效。
六、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十六)工业节能。工业是当前节能潜力最大的领域,要突出抓好钢铁、煤炭、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选择年耗能1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业,组织实施双百企业节能工程,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省政府与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实行重点跟踪和指导,确保目标完成。建立用能预警机制,对重点耗能企业核定用能定额,对超标用能采取黄牌警告、限供电力、差别电价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积极推进能源合同管理。到“十一五”末努力实现工业节能25%以上。
(十七)建筑节能。建筑是目前用能增长较快的领域。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节能50%的标准,有条件的市实施节能65%的标准。启动既有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等节能改造工作,每年实施50万平方米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工程。推动建筑物与可再生能源一体化进程,推广应用太阳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节能型环保厨浴设备和照明器具。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组织编制建筑节能有关标准、技术规程、安装设计图集等。强化新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对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准开工建设、验收备案和销售使用。认真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合理调整村庄居民点布局。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行城镇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尽快制定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和计量收费标准,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加快建筑节能创新步伐,大力推行建筑集成技术、新型建筑体系和成熟节能技术的应用。到“十一五”末,全省新建民用建筑及公共建筑全部达到节能65%的标准,节能建筑比重达到25%,设区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实现建筑节能18%以上。
(十八)交通节能。加快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合理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模式,重点发展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水运和管道运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加快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船舶和落后的农用运输车辆。鼓励发展和使用低油耗、小排量的环保型汽车,加快发展集装箱等专业运输车辆。稳步推进车用乙醇汽油的推广工作。加强重点运输企业节能监管和指导,吨公里综合运输油耗要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到“十一五”末实现交通节能15%以上。
(十九)商贸和民用节能。加快建设节能高效的现代流通体系,广泛推广和采用先进节能设备和技术,有效配置物流资源,降低流通成本。发展节约型餐饮服务业,创建50家国家级绿色饭店。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和高耗能设备进口。建立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评价和指标考核体系,鼓励引进节能环保型外资项目,大力引进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倡导科学消费,培养节约消费行为,鼓励在超市、商场等场所推行节能标签制度,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到“十一五”末商贸系统要实现节能15%以上。
(二十)农村节能。加大农村太阳能、地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综合开发力度,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农作物秸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增加清洁能源,优化农村能源结构。积极推进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农村沼气使用率达到20%。加快农业机械及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促进农机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墙体材料在农村住宅建设中的应用。鼓励能源林基地建设和开发利用。到“十一五”末要实现农村节能15%以上。
(二十一)政府机构节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4号),重点抓好建筑物、采暖、空调、照明系统改造,办公区尽量采用自然光照明,室内空调温度设置要求夏季不低于26度、冬季不高于20度,并于2010年前基本完成改造任务。推动政府节能采购,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节能产品。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积极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到“十一五”末,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单位基本普及应用节能灯具,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以上,实现节电、节水分别达到20%以上。
七、强化节能监管和激励
(二十二)加强节能法规建设。认真贯彻《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快制订建筑节能管理、节能监察等相关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