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是指可供农村生活、生产使用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浅层天然气等能源。 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建设,是指开发、利用农村能源以及农村节能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环境、开发与节约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所属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在农村能源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及个人研究、开发先进、适用和经济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鼓励、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应用先进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产品,兴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第八条 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同生态农业、环境保护、高效林业、农业综合开发、村镇建设及农村卫生保健等工作相结合,发挥综合效益。 第九条 推广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先进行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的方可推广。 第十条 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重点推广下列农村能源利用技术: (一)沼气及其综合利用技术和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处理技术; (二)太阳能热水、采暖、干燥、种植、养殖、发电等技术; (三)生物质气化、固化及其综合利用技术; (四)浅层天然气开发及其综合利用技术; (五)地热开发及其综合利用技术; (六)其他成熟的农村能源利用技术。 第十一条 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当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炉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先进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和信息,依法开展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为农村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在农村适宜发展户用沼气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户用沼气池建设纳入村镇建设规划。 在农村血吸虫病重流行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兴建户用沼气池。 第十三条 商品粮、棉基地县等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 |